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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與國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真理大學與國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
台高(二)字第0960099920號函准備查
第 一 條 本校為因應國際學術合作交流,提昇國際化及國際競爭力,特依據「大學法」、「學位授予法」、「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真理大學學則」暨相關法令規定,訂定「真理大學與國外大學辦理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辦法所稱「雙聯學制」,係指本校以國際學術合作方式與國外大學建立「學生交流合作開班計畫」(以下簡稱開班計畫),認可雙邊課程機制,並共同或分別授予各級學位或雙學位。
第 三 條 本辦法實施主要對象為與本校締結姊妹關係之國外大學,且該大學須經當地政府或教育主管機關立案或認可。
第 四 條 合作雙方學校應議訂開班計畫,並依開班計畫共同簽署合作協議書,以為辦理雙聯學制之依據。
第 五 條 開班計畫由相關系(所)與行政單位共同擬訂,除須符合雙邊教育相關法令規定,其內容應包括:
一、申請學生資格、甄審(試)規定、錄取標準及就讀相關表件。
二、課程規劃、授課方式、成績考評與採計之規定。
三、學分抵免、總修習學分數及入學年級編籍、修業年限及延長年限之規定。
四、學位授予及學位證書頒發之規定。
第 六 條 招收雙聯學制課程之學生名額以該學系國內招生名額十分之一為限。
第 七 條 申請修讀雙聯學制之學生,須依雙方學校規定繳交學雜費及其他各項費用。
第 八 條 雙聯學制外國學生所具大學以上學歷,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
同時在國內外大學修讀雙學位者,其二校修業時間、修習學分數均得以併計。修習學士學位者,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32個月;修習碩士學位者,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12個月;修讀博士學位者,在二校修業時間至少須滿24個月。在二校當地修習學分數,須各達獲頒學位所需總學分之三分之一以上。
修習雙學位學生在本校修業時間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學士班學生至少4學期。
(二)碩士班學生至少2學期。
(三)博士班學生至少3學期。
第 九 條 各系所推薦赴國外修讀或接受來校修讀雙學位之碩、博士研究生,應另行擬具「碩、博士班論文共同指導協議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研究生姓名。
(二)指導教授姓名。
(三)論文題目。
(四)修業時間規定及兩校修業時間之分配。
(五)資格考核規定(碩士班免)。
(六)論文及摘要使用之語文。
(七)學位考試委員之組成及口試進行之方式。
(八)論文發表與所有權。
(九)有關協議書修改與終止之規定。
(十)其他事項。
第 十 條 推薦學生至本校就讀時,合作之外國學校應於本校規定期限內彙整申請學生名單,並檢附應附繳表件,寄送本校承辦單位,辦理甄選入學事宜。
第 十一 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學生註冊時應檢附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已於國外投保自入境當日起至少四個月效期之醫療及傷害保險證明。
第 十二 條 各相關單位對入學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國外學生應盡其學業、生活輔導等事項之責,符合僑生或外籍生等身分資格規定者得依相關法令比照辦理,其餘依兩校簽訂合作協議書(含開班計畫)及本校一般生相關規定辦理。
第 十三 條 經核准入學本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外國學生,其於本校修業期間,除應遵守我國法律外,並應遵守本校各種規章、辦法。
第 十四 條 經本校核准赴國外學校修讀雙學位之學生,如因故無法於國外學校完成學業,且於雙方學校修業時間合計仍未逾本校規定之修業年限,得於本校行事曆規定每學期開始日兩週前,檢具報告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返回本校原就讀系所適當年級繼續就讀,其於國外學校修習及格科目,經系所主任核准得酌予採認。
第 十五 條 經本校核准赴國外學校修讀跨國雙學位之未役役男學生,其出境須依「役男出境處理辦法」及入出境相關法令辦理。
第 十六 條 本辦法未規定者,悉依教育部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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