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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理大學學生出國修習學分實施辦法
學生出國修習學分實施辦法
第 一 條 依據本校大學理念第二條之精神及本校學生出國期間有關學業及學籍處理辦法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校學生經就讀學系核可,得於肄業期間(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前往與本校有合作關係之國外大學校院研習課程,修習科目學分以主辦學系提報之計畫書為主。
第 三 條 主辦學系應於每學年度開課前提報計畫經會進修推廣部及教務處,呈請校長核准後實施。
第 四 條 學生出國修習學分應先在本校完成註冊手續,並依規定繳交學雜費、保險費及退撫基金。
第 五 條 學生出國修習期間,若影響註冊或學期考試者,得准返校後補行註冊或考試,但不得抵觸相關法規。
第 六 條 學生出國修習之科目學分,得酌予採認,惟最高不得超過應修畢業學分數之三分之二,出國修習期間得列入修業年限計算,最高以二年為限。
第 七 條 學生出國修習學分計算方式原則以修滿十八小時成績及格者為一學分,如有特殊情況,由各系系務會議決定之;評分標準依本校之百分法為準。
第 八 條 學生出國修習學分期間,如有違反本校校規或逾期未返校或其他不當行為者,應依學生獎懲辦法及學則之規定處理。
第 九 條 學生如具有役男身分者,申請出國另應依照「尚未履行兵役義務之在學役男申請出國要點」辦理。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悉依學則及有關規章辦理。
第 十一 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 Click N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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